Wuhan Children Welfare House

    收容程序
一、收容弃婴(儿):
        公安人员出示证件,确定送来的孩子为弃婴(儿),在孩子暂无生命危险的前提下,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加盖公安部门行政公章,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
二、收容孤儿:
        孤儿由亲友或间接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由福利院走访核实后,经市民政局审批,方可入院
 
    收养程序
        收养人向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经院方审核,符合收养条件者向福利院提供相关证明,审核合格后,通知收养人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方可接走拟收养儿童(已做公告满60天的),再办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一、收养有关规定(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
  1、申请收养我院儿童的中国公民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国人);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二、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涉外收养,在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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